中国放宽高考体检标准(全文)
2003年03月19日15:40:09 中新社 广大体检网,广大中国人的体检网!http://www.gdtijian.com
根据中国教育部官方网站消息,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在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
教育部有关方面负责人强调,《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
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
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指导意见》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点主要有五方面:
一是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
、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
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二是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
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
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
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三是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四是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
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是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
管理规定处理。
这位负责人说,《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
。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
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
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
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
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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